
一家企业,好不容易IPO过了,顺利上市了,为什么先想到给检察官报喜并感谢呢——因为它在关键的“静默期”中,受到自媒体的敲诈勒索,收到它的“负面信息求证函”,如果“价钱谈不拢”,就要“马上推送”。幸好该企业不吃这一套,迅即报案,检察部门依法下场,才使这个小团伙落入网中,企业涉险过关“顺利上市”。
这个“负面信息求证函”,不少企业也许并不陌生。就如这个账号叫作“财X来”的小团伙,仅去年上半年间,就向全国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出过这种“求证函”,将不实的负面消息加上它的“刊例价”发给你看,你不“合作”不就范吗?那就有你好看的。
这种“求证函”盯上的多是拟上市的企业,这些企业的IPO正处于“静默期”啊,有不得半点风吹草动,更不要说“舆情风波”了,万一网上闹起来,不要说不止不休,便是待到风波渐平,最佳窗口也已错失,只好来年请早了。所以为了“息事宁人”,为了上市过程不节外生枝,不少企业只好“花钱消灾”。如浙江一家科技公司,在“静默期”中就收到这种“求证函”,上列数条该公司的“负面消息”,尽管多为不实虚构,但因怕影响上市,只得“好言相谈”,果然才聊了没几句对方就发来自媒体账号的标价,“一直暗示稿子已经写好了,如不合作马上就推送”,最终只好支付数万“合作费用”了事。
这样的“求证函”,当然不只是针对企业上市前这个“敏感期”。除了老一套的“碰瓷”“职业打假”外,平常的企业也会“无风不起浪”地受到类似敲诈。互联网风行,“自媒体”满目之后,这种勒索更是以“网络热点”为威胁,或开价删帖,或水军倒灌,令不少企业苦不堪言。
其实这种“求证函”的敲诈,并非是今日才有的新把戏,早些年间,便有过这样的老谱。曾有这样的“中介”,把不实“曝光稿”打成那时还有的铅排小样,送给企业“审核”,他当然知道这样的东西是不能见报的,可是这个“小样”就是他的武器,他要的可不是几万元的“封口费”,而是百万之巨的“广告投放”,如果“不合作”“拎不清”,也就有你的好看!企业害怕啊,顾虑重重啊,只好让他得逞。到了今天,这种打着“舆论监督”的“小样”则变成了网络上某些“自媒体”的“刊例价”,其实老调重弹、如出一辙。
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包括它的法人名誉权、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等,是我们坚持“两个毫不动摇”的题中应有之义。这需要司法机关的果断下场,需要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,需要网民公众的明辨是非,当然也需要涉事企业的勇敢维权、自我保护,像文首那家被敲诈的企业那样迅即报案,决不忍让妥协,决不“花钱消灾”,才会使这类“小团伙”不能再猖狂其事——遗憾的只是,根据检察机关的透露,大胆站出来的企业并不太多,而“忍痛吃进”的“怕事”老板却不少,以致于“吃企业”吃到了甜头的“求证函”式的敲诈犯罪愈发胆肥。文首那个“财X来”的小团伙已经尽数入刑,而那把企业当“唐僧肉”的敲诈勒索恶行,却林林总总、络绎不绝,我们千万不要忽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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